立法会审议修订牙医注册条例,林哲玄关注牙管会委员委任资格

2024-05-02 15:12

针对牙医管理委员会的组成,其中3名成员是由行政长官,从一份不少于9人按《牙医选举规例》的选举当选名单中,选出3人出任牙管会委员;若名单少于9人,则由行政长官酌情委任,不论该人士是否属于当选名单中。医疗卫生界林哲玄质疑,若根据《规例》选出8人,已较需要挑选的3人为多,为何需要给予行政长官一个特权,去委任名单以外的牙医。

医务卫生局首席助理秘书长郑朗峰解释,这是参考目前牙管会设立及组成的方法,即由牙医管会提名不少于12名牙医名单,予行政长官选出6人加入现行的牙管会,相关条文都是表明,若牙医学会没有提供至少12人名单,行政长官都可酌情委任,不论该人士是否属于名单中,因此相关做法延续于新的牙管会组成当中。

至于法例中列明某些人无资格获委任,包括正在或尚待接受因犯罪而被判处的监禁刑罚;接受牙管会纪律研讯或在健康事务委员会中,认为不胜任牙医或牙专人员的人;未获解除破产的破产人;遭拘留在精神病院;不再是执业牙医。

林哲玄关注,任何人遭拘留在精神病院就没有资格获委员任的安排,不明白为何要指明是精神病院,而非一般医院,质疑写法有歧视成份。郑朗峰解释,这是参考医委会的做法,同样任何人遭拘留在精神病,就无资格获委任。

林哲玄认为既然当局要修改法例就要思考,因为有时精神病患者需被留在医院中,是该人当时有很强的自杀倾向,医生需要病人入院治疗避免伤害自己,不等于不能继续胜任一个委员的能力。郑朗峰重申,议员的说法是正确,因此法例中没有指明行政长官必须撤销相关人士的委员资格,只定明一些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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