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判决互认条例生效,林定国︰新机制符合国际惯例

2024-01-29 16:35

律政司司长林定国今日(29日)在社交专页发文,指经过多年筹备,《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和《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今日正式生效,他早上出席研讨会和午餐会,亲自与逾200位法律界和商界人士、外国驻港领事,以及香港和内地的线上参加者交流。

林定国早上出席研讨会和午餐会

▲林定国早上出席研讨会和午餐会,亲自与逾200位法律界和商界人士、外国驻港领事交流。林定国Facebook

林定国表示,现时牵涉内地和香港的跨境商业和商务交易比比皆是,认为新机制可让两地法院可以相互认可和强制执行双方就《安排》所涵盖的民商事案件作出的判决,当事人可免除就同一争议在内地和香港法院分别提出诉讼的需要,减低跨境强制执行有关判决所涉及的风险、法律费用和时间,又指新机制涵盖大多数商业、投资和商务合约纠纷。

林定国︰新机制符合国际惯例

林定国又指出新机制符合国际惯例,基本原则与海牙国际私法会议2019年通过的《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相符,他认为新机制亦在互相执行判决的需要与保护当事人权利之间取得平衡,申请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登记认许,同时申请人有法律责任通知答辩人,其申请登记的行为;而答辩人亦可利用“反对”机制,申请将登记作废。

林续说,程序上为防止同一案件出现平行诉讼或多个诉讼,一旦申请人在港申请登记,所有正在香港进行中的牵涉同一涉案人士的相关法律程序均需终止。他指如果该内地判决已成功在港登记,就同一案件任何人均不能在港重新兴讼。值得留意的是,在判断某判决可否成功登记,例如在香港申请登记的内地判决,香港法院关注点在于,该内地判决是否经公平公正的过程得出,而非该判决最终谁是谁非。他举例,如果某内地判决的被告人,没有按内地法律被传召出庭,便可以构成登记令作废的其中一个理据。

他又指“一国”之中,两个法律制度之间,纵然要维持清晰的界线,但亦需要建立桥樑,让香港普通法制度的优势得以充分发挥,助力国家发展利益。《基本法》第95条指出香港特区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今次《安排》正正是香港普通法发挥独特优势的最佳例证,既促进内地发展利益,又维持香港繁荣,落实“一国两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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