揪未满14岁小女友偷尝禁果3次,台男赔72万获轻判

发布时间:2024-06-11 09:22

许姓男子透过网路游戏,认识未满14岁的女子小萱(化名),2人进而交往,但许男色欲熏心,竟将小萱带去残障厕所、住家,在未违反小萱的意愿下,连续3天共发生了3次性行为,小萱父亲察觉有异,追问后才吐露实情,小萱父亲愤而报警提告。

法院审理,许男对于犯行坦承不讳。法官认,许男以被害人之年龄为未满14岁为构成要件,已就被害人系少年之要件定有特别处罚之规定,依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第112条第1项后段,即无须加重其刑。

法官检视2人的对话纪录,小萱:“抱抱”、许男:“爱你”。因此许男供称:“我认为我们当时算男女朋友了,所以才发生关系”,堪认双方是在一定的感情基础下发生性行为,

法官考量,许男犯后后始终坦承犯行,犯后态度良好,且已与小萱及其父亲达成调解,约定给付小萱72万元(新台币,下同)并且依约如期履行,堪认许男犯后已积极弥补对小萱造成之损害,尚有可悯恕之处。

法官审酌,许男为满足性欲,竟对小萱做出性交行为,对于未满14岁的小萱身心健全、人格发展,均产生负面影响。但念在许男始终坦承犯行,犯后态度尚佳,并已与小萱调解成立且如期分期给付。

法官日前依法判决,许男犯对于未满14岁之女子为性交罪,共3罪,各处有期徒刑1年8月,应执行有期徒刑2年。缓刑5年,并应于缓刑期间依约履行赔偿,且禁止对被害人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缓刑期间付保护管束。可上诉。

来源:中时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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