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太宗李世民定刑“打屁股”

2024-05-23 09:58

在中国古代的历史中,五刑包括了“笞、杖、徒、流、死”,它们在中国法制史上都有着极为重要的地位。其中,特别是笞刑和杖刑的历史非常久远,究其源头,甚至可以追溯到尧舜时期的鞭扑之刑。

杖刑和笞刑有些类似,不过它从东汉时期就开始渐渐与笞刑分开了,也是到了唐代被最终确定。那么,在唐代,笞刑和杖刑都有了专业化和标准化的一面。

按照唐代的常用做法,杖刑一共被分为了5等,最高杖数为100,当然,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经常有为官者结合犯人的实际情况,作出过比100杖还高的处罚规定。杖刑之上便是徒刑,那是一种在一定时限内对罪犯实行强制奴役的做法,属于自由刑的一类。不过,唐朝在很多时候还是会优先考虑杖刑,这样,罪犯本人受到了一定的惩罚后,还能继续家中生活,特别是对于单丁家庭来说,这种做法能够保证家庭免受困苦的影响。

若是某些犯了错的人属于“特殊从业者”,即他们的工作和岗位不是随便其他甚么人就能替代的,这样的情况下,官老爷通常是将他们打上几十大板就算了事了,也不会将他们流放到外面。无论是杖刑还是笞刑,“打”是一个方面,还有另一个方面是要看“打哪里”。

有一种说法是:“打屁股”被最终确定下来,和唐太宗李世民有着直接的关系。后来,李世民无意中在太医那看到了一幅“明堂针灸图”,便询问了太医一些关于人体组织的事情。太医也告诉了他,人体很多重要器官和穴位都在胸背处,若是这些地方遭到了猛烈的撞击和拍打都会面临生命危险。

李世民照著太医说的话继续看了下去,发现屁股的位置重要穴位就少了很多,因此也作出了规定:鞭打犯人的过程中不允许鞭打胸部,屁股才是该被罚打的部位。从此,公堂上也渐渐适应了“打屁股”的传统。

《唐律疏议》中将唐代笞刑、杖刑都分为了5等,杖刑是自60到100的。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往往因为各种各样的情况导致与刑律不相符的笞、杖数目,打击量也渐渐由少变多,那样的做法也可能直接危害犯人的生命,处于调整的目的,“先决杖”、“重杖”、“折杖法”等应运而生。

杖刑被细化的过程中,“臀杖”也被专门列出,详细规定便是只能击打犯人的臀部。根据唐代的相关史籍来看,将罪犯“杖死”的情况也一直都存在着。特别是在“天高皇帝远”的地方,一些徇私枉法的官员就会根据自己的意愿随意处笞刑、杖刑,而且打击的力度非常猛,那就造成犯人的身体遭受巨大的锤击,致残、致死的情况频繁出现。比如《旧唐书》中《高宗中宗诸子传》就有这样一个记载:懿德太子重润于大足元年被人诬陷而获罪,则天令杖杀,时年十九。这完全能够说明,李重润的性命就是被杖取走了。

在唐玄宗继位之后,他先是在朝堂上用杖锤击有过失的官员以示警戒,较为出名的监察御史蒋挺就遭受过这样的惩罚,这在《唐会要》的《臣下守法》中也有对应的记载。可到了后来,惩罚过失官员的杖刑也升级了,在朝堂上被杖杀的官员也开始出现。天宝3年,唐玄宗还用了“朝堂决杀”的方式结束了赃官长安令柳升的性命。

明清时期对死刑犯外的罪犯都附以杖击,这和唐代的杖刑都有着一定的关联。直到清朝末年,杖刑才彻底消失在历史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