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演员张柏芝遭前经理人余毓兴控告违反合约一案,张柏芝自上周五出庭作供,期间几度于庭上情绪激动,曾一度落泪。案件今于高等法院续审,原告方续盘问张柏芝时,提到张柏芝助手透过电邮表示电影符合条件才接拍,因不想再做“烂片女王”,原告亦问到张柏芝是否有拍完电影后、遭媒体报道票房失利。张柏芝质疑“票房失利”定义,称“我阿妈觉得好好喎”,又指“挑衅性嘅问题好难答㗎喎”。张柏芝今作供完毕,她乘坐私家车离开法院时保持沉默。
原告余毓兴及Aeg Entertainment Group Limited,由大律师邓力行代表;被告张柏芝,由大律师林嘉仁代表。
认期间有签电影合约但否认曾收276万订金
原告方今续盘问张柏芝,提到张柏芝和余毓兴在2012年5月曾签署《张柏芝两部电影片约合约》,当中提到余在3日内要向张柏芝或经理人公司新亚洲娱乐联盟集团有限公司支付276万元订金;原告方亦展示一张金额为276万元的支票,指余向张柏芝支付了该笔钱。惟张柏芝称没有收过该276万元。
原告另展示张柏芝助手和余之间的电邮,当中附件为该电影合约,并要求余和公司不要抽取佣金。张柏芝则表示自己不会参与助手与余之间的电邮交流。原告续问到,电邮是否反映当时张柏芝周转不灵及“需要揾钱”,故要求余预付276万订金。张柏芝否认当时须资金周转,并反驳“由我出道到依家,每一个工作都唔系白做”、“每一日都需要揾钱”。
电影终没拍成但坚称没拖欠余毓兴
张柏芝又称该合约为电影合约,而最终没有拍成电影,“做咩收钱”。原告方则指根据合约,不论有否拍电影,都须支付276万订金。张柏芝则重申她没有收过该笔钱。
当被问到截至2013年5月为止,在张柏芝与余毓兴之间,张柏芝有否拖欠电影未有拍摄。张柏芝坚称没有拖欠对方,“因为无电影存在过呀……无存在过呀,法官大人”。原告其后问到张柏芝是否没有拍过合约所指的两部电影,张柏芝同意,惟重申“我之前一路讲嘅都系真话”,并指自己一直以来的坚持,是要电影各方面符合要求,包括剧本、导演、男女主角和灯光等,“电影唔系一张电影合约……缺一不可”。
不认票房失利 反问原告方“传媒你亲戚嚟㗎?”
原告方又提到,张柏芝拍摄电影后,电影票房失利。张柏芝反问“咩叫票房失利”。原告方则指,有大众或传媒“话唔好”。张柏芝反驳道“我阿妈觉得好好喎”、“传媒你亲戚嚟㗎”。法官欧阳浩荣一度介入,张柏芝则称“佢(原告方)挑衅性嘅问题好难答㗎喎”。
原告方续指,余在2013年一直透过张柏芝的助手与张柏芝就不同电影题材沟通,去张罗或安排张柏芝拍电影。张柏芝不同意。原告续引述,张柏芝的助手在2013年5月发给余的电邮,当中提到相关电影所有事项须符合要求,“因为真的不想做烂片女王了”。张柏芝则指原告方不应拿他人的电邮来询问自己,应该询问其助手。
没参与《女神的新衣》节目但无被追究 “我亦损失700万人民币”
原告方又指,余毓兴不能强逼张柏芝拍摄电影,自双方签署上述电影片约后,基于余不能控制的因素,片约义务和责任不断顺延;余毓兴当时亦从没有隐瞒新亚洲清盘一事,也不曾欺凌或欺骗张柏芝。张柏芝不同意。
原告方另提到电视节目《女神的新衣》,张柏芝确认最终并没有参与节目,并指“亦都令我损失咗700万人民币”。原告方追问,节目主办方有否向张柏芝追究责任。张柏芝否认,称“主办方系追究某人”,又指主办方亦想她一起追究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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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梁景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