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演员张柏芝遭前经理人控告违反合约案,今于高等法院续审。张柏芝续接受原告方盘问时,在庭上哭诉近两天花时间翻看涉案文件,“我两日无睡觉”、“饱受折磨”,又称对于庭内有传媒感到压力,“佢哋求其执到两句就可以写故事”、“我无办法控制到佢哋实时报道内容”,并指原告方问到某些事情是否对她有利,认为“咁样对我好唔公平”,强调自己在宣誓下作供、所说的均是事实,不存在“利弊”。下午续审。
原告余毓兴及Aeg Entertainment Group Limited,由大律师邓力行代表;被告张柏芝,由大律师林嘉仁代表。
就签约对方身份曾有两说法是因“对方搞乱我”
原告方今盘问时,提到2011年7月10日,张柏芝在象山拍摄《河东狮吼2》期间,签署合约,以获余预支4000万合约。张柏芝同意自己当时在意能否签成合约,但她并没有注意到当时新亚洲娱乐联盟集团一方是否已签署,又称“听Emily(助手周静仪)话签得,我就签啦”,而她亦抱着听天由命的态度,“唔得都无办法,life must go on”,惟她有尽力尝试解决4000万资金问题。
原告方续问到,为了解决4000万问题,张是否会同意制作一份“做下样”的文件。张柏芝不同意,称“唔可能,如果唔系合法嘅嘢,我唔会囉”。
原告方亦提到,张柏芝在2015年4月的法定声明中,提到2011年7月与余毓兴签署《全球独家经理人合约》,但张柏芝在2015年7月的另一份法定声明中则称当日与余毓兴的胞弟余毓明签约。张柏芝称其助手告知,才得知当日和余毓明签约,她同意两份法定声明有出入,但称是“对方搞乱我”。
指由始至终只承认新亚洲为经理人
原告方亦提到张柏芝和余毓兴在2012年签订了《张柏芝工作室合作协议》,就该合约原告及被告双方提供了两个不同版本,其中原告方版本在序言中提到,基于余毓兴和张柏芝曾签署的《全球独家经理人合约》,而为张柏芝成立工作室。张柏芝称,她当时由始至终都只承认新亚洲作为经理人,并指“我提出嚟嗰份一定系真实”,而原告方的文件内容则是虚假及改动了内容。
原告入禀状指,余和张于2011年7月及2012年5月分别签订《全球独家经理人合约》及《张柏芝两部电影片约合约》,余先后预支共4276万元片酬予张,要求张需参演共6部电影,惟余指张后来没有履行电影合约及违反经理人合约。辩方则争议该《全球独家经理人合约》属伪造,张在合约上的签名也是他人假冒,后来亦是余选择不再找张出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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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梁景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