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园男冲锋枪扫射警局,驳火百枪落网,二审判囚18年4月

发布时间:2025-06-18 11:47

男子杨景隆2024年持枪朝桃园警分局景福派出所连轰多枪,与警方当街驳火99枪,还朝一名警察开枪击中左肩,台湾高等法院维持一审刑度,依非法持有非制式冲锋枪、手枪罪,及杀人未遂罪、持非制式冲锋枪于公共场所开枪射击罪,判刑184月,并科罚金25万元(新台币,下同)。可上诉。

男子杨景隆深夜驾车在桃园和警察驳火近百枪,警匪追逐4.7公里遭围捕落网。

▲男子杨景隆深夜驾车在桃园和警察驳火近百枪,警匪追逐4.7公里遭围捕落网。(中时资料照片)

据中时新闻网报道,杨景隆2022年3月23日晚间10时52分许,驾车至桃园警分局景福派出所对街马路旁,持非制式冲锋枪从车内朝景福派出所连续开枪击发14颗子弹,令当时在所内执勤之警员及社会大众心生畏惧,且当场打碎景福派出所内之物品因此毁损不堪使用。

杨景隆开枪射击后,为抗拒警员追捕,竟先自车内持非制式冲锋枪朝蔡姓警员开枪射击,使其左肩、胸及腹部等处中枪,幸未发生死亡之结果,又持非制式手枪1支朝钟姓警员开枪射击,再持非制式手枪朝紧追其后之警员多人开枪射击。一审判囚18年4月,他不服提上诉。

二审高院认为,杨对追捕的警察开枪,既已论杀人未遂罪,即不得再论以伤害罪,原审并论伤害罪,尚有违误,故撤销改判,考量他严重危害台人生命、身体及财产安全,破坏社会安宁与秩序,却为逃避警员追捕为本案犯行,甚且造成警员因遭被告枪击受伤,犯罪所生危害甚巨,仍判囚18年4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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