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医蔡淑梅涉滥发免针纸,证人称蔡说“即系惊打针啦”,诊症2分钟获发免针纸

发布时间:2025-05-20 18:32

元朗女医生蔡淑梅涉嫌于2022年滥发逾万张“免针纸”,即新冠疫苗接种医学豁免证明书,她否认17项不诚实取用电脑罪,并与丈夫一同否认7项洗黑钱罪。曾获蔡两度发出“免针纸”的湿疹病人供称,由于不知家族有否遗传病,在街上听闻蔡会发出“免针纸”及作咨询后便前往求诊。他指首次求诊时,蔡没有就是否适合接种疫苗作回应,只说“即系惊打针啦”,其后便发出豁免证明书,诊症过程只有约2分钟。

西医蔡淑梅涉滥发免针纸1

护士称接指示诊所“冇免针纸买” 

蔡淑梅诊所时任助理诊所护士霍晓琳出庭作供,她指2022年7月至9月期间,觉得到诊所求医的人有增加,但未有确实计算。在8月左右,诊所会向排队人士派筹,每日数量约200个。辩方盘问时,霍同意蔡是个尽力的医生,认为她有耐性和爱心,即使求诊人数增加,仍然保持耐心。霍亦同意诊所只提供科兴疫苗,而蔡未曾对外宣传服务,或作积极招揽。

辩方续问霍曾否从蔡直接获得指示,当有人询问诊所能否“买针纸”时应如何应答。霍忆述,当有人查询“想买免针纸”时,她只知道要回答“我哋冇免针纸买,你有唔舒服可以睇医生,或者打针”,并表示不记得谁下达上述指示。

表示担心疫苗有副作用即获发免针纸

控方其后传召受匿名令保护的证人“计算机程序员”作供,他曾获蔡淑梅发出两张疫苗接种医学豁免证明书。他供称因自己患有湿疹,母亲心脏有杂音,担心家族有遗传疾病,所以他不知道自己是否适合接种疫苗。因此当他在街上听到蔡会发“免针纸”及提供咨询后,便于2022年6月4日到元朗的诊所求诊。“计算机程序员”指当日约早上11时抵达诊所,在诊所外等待了10至15分钟,之后入内登记及量血压,等待医生接见。

“计算机程序员”将自己的病历和家人病历告知蔡,并表达担心疫苗会否产生副作用后,蔡说“即系惊打针啦”,“计算机程序员”答“系”。其后蔡便着他离开诊症室,“计算机程序员”最后支付了500元费用,获发一张疫苗接种医学豁免证明书。从进入至走出诊症室,“计算机程序员”称过程大约只有2分钟,蔡没有就他是否适合接种疫苗、病历等作进一步查询或解说。而豁免证明书上,豁免原因为“疫苗恐惧症”,“计算机程序员”指“冇听过”这个病症,蔡也没有向他解释。

同年9月2日,“计算机程序员”再次到蔡的诊所咨询,因在网上看到评论指很多人排队,他于早上6时许便到达诊所。当时诊所未开始营业,门外排了约几十人,一直延伸至后巷,“计算机程序员”回忆指排了约6小时,至中午12时许才进入诊所内。他续指,蔡应诊时知悉他曾求诊,在他再次讲述个人及家族病历后,蔡没有特别回应“计算机程序员”是否适合打疫苗。“计算机程序员”表示,第二次诊症比之前更快,只有约一分钟,而此番求诊同样获发疫苗接种医学豁免证明书,原因同为“疫苗恐惧症”。

有巿民因报道拒打针医护应澄清

衞生署高级医生严颖琳出庭作供,指出医生在签发豁免证明书时,需要详列原因,以作为病人的医疗纪录。辩方盘问下,严颖琳同意医学监测的时间越长,可获得越多数据,以作更全面的评估。她曾参与制定接种疫苗相关指引,同意该指引会随香港医学及科学界吸取经验后,而作出更新。严颖琳表示,该指引提供一个框架、指引及例子予医生,但不能取代医生的专业诊断。辩方提出,指引附录中未有涵盖所有豁免接种疫苗的医学条件,严颖琳认同病人或因附录外的情况而被诊断为不适宜接种。

严颖琳指更新指引时,曾邀请香港医学组织联会就接种疫苗的风险提供意见,而联会负责搜集其附属会员的建议,再交予卫生署制定。她确认,香港精神科医学院未有提供相关意见。辩方指出,疫情期间市民接收到不同报道,指接种疫苗或引致不良反应,继而导致恐慌。严颖琳表示,知道部分市民接收的信息会影响他们对疫苗的看法,如对接种疫苗感到犹豫和恐慌,但她认为作为医护人员,有责任向病人传达正确的信息。

两被告被控不诚实取用电脑等罪

66岁女医生蔡淑梅由资深大律师蔡维邦等代表,现被控1项不诚实地意图欺骗而取用电脑罪及16项交替不诚实地意图欺骗而取用电脑罪,于2022年1月30日至2022年9月3日期间在香港,不诚实地意图欺骗而取用电脑,即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计算机;交替于2022年6月4日至9月3日间在香港,十六度不诚实地意图欺骗而取用电脑 ,即香港政府的计算机。蔡淑梅再被控于2022年4月9日至9月3日期间在香港 ,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项财产,即其在恒生银行有限公司所持名下账户的总额港币570,300元款项,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代表任何人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而仍处理该财产。

64岁退休人士白伟雄则联同妻子被控6项处理已知道或相信为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的财产罪,涉款约757万元,于2022年7月7日至10月10日期间,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以下财产,即于花旗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所持3个账户的总额15,906.78美元、15,906.78美元、384,369.25美元、320,000.12美元、61万港元、31万港元及833,851.67港元,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代表任何人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而仍处理该财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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