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条立法 | 李浩然指内容公道符合要求,附属法例为临时权力

发布时间:2024-03-20 12:28

立法会昨(19日)三读通过《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基本法委员会委员、立法会议员李浩然表示,总体来讲,今次23条立法,无论从罪名、量刑及标准,都是比较公道,并基本上符合23条的要求。

李浩然指内容公道符合要求

李浩然今日(20日)在电台节目表示,今次这23条立法过程,基本上分两个路径,第一个路径是在国安法现有的罪名中不在立法,但昰属于23条内所要求要防范的犯罪行为,而国安未有的,就透过今次立法去补齐;另一个路径是在23条所要求的所有罪名都进行一个本地立法,包括一些在国安法内已有的罪名,都将其本地化,但无论哪个路径立法技术上都是一个选择。他又提到,23条要求的罪名,在国安法及今次立法后已齐备。今次立法的其中5个罪名,于中国刑法亦有提到,代表整体有充分参考及考虑。

未订最低刑期 法庭自由裁量权较大

至于维护国家安全条例是否需要定下最低刑期,李浩然认为可以定下最低刑期,在立法技术上,并非“做了A的选择,不做B的选择,不可以说一定是错或啱,其实只是一个选择方式”。香港在普遍法律中都是无最低刑期的表述,但不代表不容许,即代表了给予法庭审理案件时的自由裁量权比较大,量刑空间也比较大。而法官审理的过程中,并非会因此作出较轻的量刑,法庭在审理维护国家安全法律中,都会参考国安法的标准,因此到最后判刑未必会有很明显的差异,当然不会直接影响及引用,因为罪名是无重叠。

23条立法建议将所有国安罪行列为《刑事诉讼程序条例》下的“例外罪行”,意味法庭无酌情权判处国安罪行罪成者缓刑。李浩然认为,缓刑不等于刑期或刑罚低了,只是法庭考虑到被告可能在特殊情况下未必需要或适合坐牢,才给予缓刑。

附属法例源自主体法例不可以超越

而政府就《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提出的修正案,包括涉及赋权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为维护国家安全所需,订立附属法例。李浩然指,附属法例是在一个执法过程中,可能多了一个空间予政府因应社会的变化而作出修订,从而避免要通过立法机构去立法,因而带来的滞后或未必可应付到突发的情况,换句话是予灵活性应对未可预见的情况。

他进一步解释,附属法例出来后,都需要经过立法会审议,若立法会觉得有问题,可以将其废除及停止适用。他形容有权订立附属法例是临时权力,但就不认同是扩大23条的应用范围,李浩然强调附属法例的权限来源予主体法例,无论它的范畴、幅度或程度,都不可以超越主体法例。

至于条例容许当局向法庭申请,限制被合理怀疑犯上危害国安罪行的被捕人于羁留期48小时内会见律师,李浩然认为,相关做法是程序问题而非权利问题,最重是防止串供即所谓“打龙通”,主要对于要保护当事人避免被迫供,拷问,威迫利诱。禁见是要法庭批准,滥用机率不高,相信被司法覆核的机会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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