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四的一场世纪暴雨,令香港广泛地区严重水浸,沦为泽国,公共交通几陷瘫痪,受影响程度大大超过最近袭港的超级台风“苏拉”。为此政府首次宣布“极端情况”安排,呼吁雇主不应要求雇员返回工作地点,并重申极端情况下雇员工作安排等同八号风球级别。惟这个指引却被抨为无牙老虎,令立法设“停工令”的讨论再次复燃,甚至有人提出用《紧急法》应对突发天灾。
今次争论的焦点在于,政府只说“不应要求非必要人员上班”,但无宣布停工,由于“指引”并没法律约束力,雇主若不遵从呼吁,雇员也无计可施。商界认为这是将皮球抛给雇主,由他们决定员工是否上班,徒增雇主与雇员间的矛盾。
的而且确,香港至今仍然没有任何极端天气下的“停工法令”,只有相对缺乏约束力的指引。现时不论是八号风球、黑雨警告或暑热指引,均只作为雇佣双方的参考,没有任何处罚机制。因此劳工界期望政府再次考虑制定“特殊情况时期”的停工安排。
不过,政府表明不想“一刀切”立法强制雇员停工,认为以劳工处的相关指引,来处理台风和暴雨期间或前后之上下班安排行之有效,加上无论天气状况如何,有些地方都是需要有人上班,例如医护人员、安老院员工、保安、维修员等,应让每个行业因应自身需要,定断哪些是必要人员。
无疑在恶劣天气下,部分工种确有其必要性,但这并不代表雇主可以忽视雇员的人身安全。就如今次百年一遇的暴雨下,仍有很多非必要的行业,如连锁店、食肆等服务业如常营业,打工仔仍要冒生命危险赶返工。如遭遇意外引致伤亡,雇员权益如何可获得保障?
在政府方面看来,即使劳工处的守则没有法律强制性,雇员仍受《雇员补偿条例》保障。但当中并没清晰界定极端天气下的因工受伤保障范围,而且这只是事后补偿,预防意外出现,是政府应有之义。尤其是近年极端天气渐成新常态,台风或暴雨,甚至是高温天气出现的次数越来越多,市民面对极端天气灾害的机会亦会更大,及早防范更显得重要。
立法订明停工准则这议题,早在2018年台风“山竹”袭港后,就有议员及劳工团体提出。劳工处其后在《台风及暴雨警告下工作守则》加入“极端情况”。所谓“极端情况”,是指在热带气旋、暴雨及其他恶劣天气警告下,或超级台风后引致“极端情况”,例如公共交通服务严重受阻、广泛地区水浸、严重山泥倾泻或大规模停电,政府会发出“极端情况”适用全港。
不过,细看这份指引,除了如前述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中还有不足之处。例如《守则》规定如恶劣天气警告在上班前发出,雇主不应要求员工上班,除非有事先协定。但现时很多雇佣合约就订明了恶劣天气也要上班;又如《守则》虽说雇员于恶劣天气下上班,可获发津贴,但现实是不少工种补贴参差,又或完全没有津贴,雇主也没违法。
恶劣天气下的停工安排,确实存在检讨及优化空间,政府应全盘考量,探讨订立法定津贴等标准,更要对必要人员有清晰的定义。
劳资双方可就设停工令作深入讨论,即使决定立法,也不代表要每8号风球或黑雨都硬性停工,可视乎风力和受灾情况个别处理。合理的停工令,不但保障市民生命安全,也能减省耗费人力物力的应变措施,政府有必要及时检讨相关法例,修补不足,保障雇员权益。
蔡晋
以上内容归星岛新闻集团所有,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转载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