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之锋判囚10年|资深大律师汤家骅:具西方影响力导致实际伤害较高破坏力非普通市民可比

前香港众志秘书长黄之锋串联前党友罗冠聪等人,游说外国官员呼吁制裁,此前承认1项串谋勾结外国势力罪,11月5日在高等法院被判处监禁10年。资深大律师汤家骅今日(6日)在电台节目表示,所有刑事罪行都包含“行为”与“意图”两个核心元素,二者不可混为一谈。在法律原则上,“行为”必须是在相关法律生效、被认定为违法之后作出的行为;但“意图”则没有这种区分,因为被告在作出违法行为之前,可能早已有犯罪意图。他强调,要成功定罪,二者必须同时存在,即被告在作出违法行为的当下,同时具备犯罪意图。即便该意图在法律生效前就已经存在并持续了一段时间,只要在立法后仍然继续保持该意图,法庭就会将这一点纳入考量。

量刑取决于法官判断特区政府正考虑是否上诉

汤家骅指出,法官量刑并非像“火箭科学”(rocketscience)那样可以像搭积木一样精准计算,而是完全取决于法官当时对案件严重性的整体判断。他举例说明,如果法官认为案情严重到满分十分的程度,可能会判处20年监禁;如果认为严重程度未达到顶峰,就可能判处13年。对于量刑结果,控辩双方都有权提出上诉,而据他了解,特区政府目前也正在考虑是否就案件提出上诉。不过他补充,上诉庭处理上诉时,除非认为初审法官“错得非常离谱”,否则不会干预初审法庭的判决。

黄之锋具备西方联系与影响力转发帖文伤害难以和普通人相比

▲资深大律师汤家骅。

对于法庭如何界定“罪行重大”,汤家骅表示需要从行为的“效果”及“意图”来衡量。他以黄之锋为例,称黄之锋被西方媒体追捧为相当有影响力的年轻人,而且确实和西方政府有一定联系,因此就算他说一句话都可能引发巨大反响,让外国政府认为具有重要性,“他的伤害性和普通人在街上随便说两句话的伤害性不能相提并论”。法官从严重性角度判断,就会从“效果”的角度考量,对国家造成了多大的伤害。事实上美国确实对中国、特区政府及官员实施制裁,这些言行在《国安法》原则下造成的严重性相当高。

他还阐释“煽动性罪行”的本质,指出必须考虑受众是否会接受煽动,以及煽动者本身的地位与说服力。西方国家已经制裁国家和香港,受众接受煽动的可能性很大;煽动者的地位是否很有影响力,“如果是的话,他的行为比普通人严重很多”。如果受众是对政府不满的人,又愿意接受黄之锋的言论,黄之锋所带来的影响力与破坏力也比普通人严重得多,“即使是转发一篇帖文,黄之锋转发,和你转发有很大区别”。

串谋重“合意”无需白纸黑字游说外国同样属于勾结

至于辩方在陈词中曾提到被告无组织及无资金支持,且获控方确认无法证明存在相关支持,被问到“串谋勾结”应当如何理解。汤家骅解释,法律上的“串谋”讲求“meetingofminds”,即只要两个人的想法与目的相同,并且作出行为以达成该目的,即便相隔数千里、不需要白纸黑字,非常明确地说“我同意和你一起做一件事”或者坐下来协商达成协议,也有可能构成串谋。而“勾结罪”方面,遵从或接受外国势力的指使或资金援助、或者意图游说及说服外国作出损害国家安全的行为,都可能构成勾结。如果由一人单独实施就属于“勾结罪”,如果多于一人共同行事,就会构成“串谋勾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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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伍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