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埔宏福苑火灾暴露出大修“围标”问题以及大厦管理弊端,政府推动《建筑物管理条例》修订以堵塞漏洞,修例咨询期已于上月结束。香港大律师公会主席毛乐礼表示,公会支持咨询文件的整体改革方向,同时促请政府考虑在原有五大修订方向的基础上,针对大厦公契责任的执行作进一步改革。他建议参考公司法中的衍生诉讼原则,当出现涉及结构安全或消防安全的违反公契行为,而法团又未履行管理责任的情况下,允许业主代位行使法团职权采取执法行动。毛乐礼希望,修例能确保在涉及防火或其他安全事由的特殊物业管理争议中,能多一条途径协助业主消除危险。

▲大埔宏福苑火灾暴露出大修“围标”问题以及大厦管理弊端。资料图片
支持《建管条例》咨询文件整体改革方向
毛乐礼接受《星岛》访问时表示,公会在上月提交了意见书,当中提到有多宗案例显示,物业管理争议中一项长期存在的困难在于,当某位业主作出违规行为,例如未获授权的改建工程,或是在公用区域造成火灾隐患时,法团却拒绝采取行动。根据《建管条例》,法团虽有职责执行大厦公契中与建筑物管理及控制相关的条文;然而在最新的案例中,相关职责已被解释为并非绝对,换言之,只要不涉及持续的法定违法行为,法团拥有合法拒绝采取行动或“豁免”违契行为的自由裁量权。
毛乐礼以企业举例,公司股东依靠董事会作出决定,而私人楼宇的业主则交由立案法团做决定,不论是董事会还是立案法团,都需要综合股东或业主的意见,平衡各方利益后作出决定,法庭也不会干预。不过,公会建议在部分特殊情况下,即当涉及大厦结构安全或消防安全的问题时,业主有权通知法团要求其采取行动,当通知期满后,法团仍未行动或是无法达成共识,业主可以向法庭申请,以法团的名义采取行动。

▲毛乐礼表示,公会支持咨询文件的整体改革方向,同时促请政府考虑在原有五大修订方向的基础上,针对大厦公契责任的执行作进一步改革。苏正谦摄
避免解散法团造成管理真空倒逼法团务实处理争议
毛乐礼指出,现行法律下,当立案法团行事过于过分、离谱时,业主的主要救济手段是解散法团管委会;但仅因未采取执法行动就解散法团,这种做法并不相称,同时还会造成一段时间的法团管理真空,无法推进消除危险的相关工作。因此,他认为若当局能采纳上述建议,一来可以避免出现法团真空的情况,二来当立案法团得知业主也可以走法律程序取得法庭命令,很多时候或许会更务实地处理争议,“态度可能都不一样,因为当他们知道就算不理会你,或是拖延,其实你也有可能达成目的,就会认真对待每一位业主的诉求。”
至于是否会出现滥诉的情况,毛乐礼强调只有相当特殊的情况才会适用该规则,因为法团成员本质上大多是义务性质的业主,相信大家都希望居住环境变得更好,“一般来说,只要是涉及安全的事项,立案法团正常情况下都会愿意听取意见、共同商讨,并且妥善处理。”他认为需要动用该特例的情况,发生概率未必很高。
须向法庭举证存在实质危机
他接着指出,就算出现例外情况,业主需要借用法团名义行事前,也必须先向法庭举证,第一,已经发生或持续发生违反关乎安全的相关条文的情况,第二,法团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拒绝或未采取执法行动,“如果要花很多钱去解决一个理论上的潜在危机,但实际上并不存在,法庭可能未必会批准;相反,如果有实质危机,法庭就会问‘为什么法团不采取行动?’如果是因为个人理由或是被动地不作为,法庭可以允许业主代办。”
毛乐礼称,如果政府或相关部门认为该方案可行,下一步可以考虑诉讼的诉讼费是否可以要求由立案法团承担,因为业主本质上是在帮助法团做其应做而未做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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