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流传这样一种说法,电动自行车、自行车这类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事故后,即便自己有责任,也无需向机动车一方赔偿。这是真的吗?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的一起典型案例给出了答案,非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情况下,无需赔偿机动车的维修损失。
案情显示,2025年10月,崔某驾驶机动车由东向西行驶,与骑自行车由北向南闯红灯驶来的王某相撞,造成机动车接触部位损坏,王某受伤。
经交通部门认定,王某闯红灯存在过错行为,负主要责任,崔某有妨碍安全驾驶的过错行为,负次要责任。
碰撞造成崔某车辆受损,产生维修费用1280元。崔某随后起诉王某,主张“谁有责谁承担”,要求按事故责任比例赔偿。
法院审理后没有支持“有责必赔”的逻辑,理由有三:
第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仅规定了机动车一方对非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并未设立非机动车一方向机动车一方赔偿财产损失的通道。
第二,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是认定事故事实的重要证据,与民事赔偿责任并非同一法律概念,是否赔偿、由谁赔偿,仍应由法院依据实体法律判断。
第三,按照“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机动车属于高速高危交通工具,非机动车和行人防护能力薄弱,驾驶人负有更高的安全注意义务,法律对生命健康权的保护优先于财产权。机动车可通过交强险、商业险理赔填补损失,非机动车则无强制保险兜底,机械适用对等赔付将导致强弱主体责任失衡。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崔某的诉讼请求,王某无需赔偿机动车维修损失。
而类似判例并非孤例,湖南泸溪法院今年8月审理的一起同等责任事故中,保险公司赔付机动车车损后向非机动车一方代位求偿,同样被法院驳回。
不过司法实践尺度层面,国内尚未完全统一,衡阳中院2025年曾判决一名闯红灯负全责的骑车人全额赔偿车主4800元修车费,理由是过错责任原则的直接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