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之锋承认与罗冠聪等人串谋勾结外国势力,请求外部对中国及香港实施制裁

因 “35+” 颠覆国家政权案被判处 4 年 8 个月、正在服刑的反中乱港分子黄之锋,涉嫌伙同罗冠聪等人,会见外国官员,游说美国出台所谓《香港人权与民主法案》,呼吁外国对中国及香港实施制裁、停止输出武器装备;香港国安法实施之后,仍继续开展国际游说,发起联署要求相关企业停止向香港警务处提供取证软件。今年 5 月,黄之锋在裁判法院承认一项串谋勾结外国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辩方求情称本案严重程度不及黎智英案件。高等法院法官谭耀豪听完辩方陈述,将案件押后择期宣判。

承认伙同罗冠聪等人勾结外部势力

黄之锋被控一项串谋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他承认,2020 年 7 月 1 日至 11 月 23 日期间在香港,与罗冠聪以及其他身份不明人员串谋,请求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制裁、封锁或者其他敌对行动。

本案控方由律政司助理刑事检控专员罗天玮担任,黄之锋的辩护团队为资深大律师陈政龙、大律师姚颖彤、司徒子朗。

已被羁押超 2100 天,罪名最高可判终身监禁

黄之锋自 2020 年 11 月 23 日起被还押,截至目前羁押时长超过 2100 天。依据香港国安法,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设置两级量刑标准:罪行重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一般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情显示,反中乱港组织 “香港众志” 2016 年成立,2020 年 6 月 30 日解散。黄之锋曾任该组织秘书长,罗冠聪为创会主席。该组织宣扬 “民主自决” 分裂主张,黄之锋、罗冠聪及组织成员采取国际游说手段,谋求外部势力干预香港事务。

黄之锋运营社交平台账号,所有发布内容均经其本人确认。香港国安法生效前,黄之锋与罗冠聪持续游说外国对中国及香港采取制裁等不利举措。二人出境接触外国政客、发起联署、借助社交网络开展所谓 “国际战线” 游说活动,谋求实现其政治目的。

黄之锋、罗冠聪及 “香港众志” 长期推动美国炮制所谓《香港人权与民主法案》。该法案要求美方审视香港自治地位,授权美国总统对所谓侵犯人权人员实施签证限制、资产冻结等制裁。2016 年 11 月黄之锋赴美,会见佩洛西、鲁比奥等美国政客,游说推动法案,相关会面被其发布在社交账号。

2019 年修例风波期间,黄之锋、罗冠聪等人组成赴美代表团。2019 年 9 月 17 日,黄之锋在美国国会相关听证会作证,鼓吹借所谓《香港人权与民主法案》取消香港特殊地位。代表团还会见美国国会议员,并在美国国会大厦召开记者会。美国参议员霍利到访香港期间,亦同黄之锋会面,商讨法案推进。该法案最终在 2019 年 11 月正式签署生效。

黄之锋还曾会见德国时任外长马斯,敦促德国搁置对华、对港贸易谈判,停止向香港警方输出武器,推动德国版相关干涉法案,调整在港人员签证政策。2019 年 11 月,他线上参加意大利国会听证会,鼓动意大利企业停止出口人群管控装备;同年 12 月线上出席欧洲议会会议,呼吁欧盟各国停止向香港警方输出武器,效仿美国建立针对中国香港官员的制裁机制。

2019 年 7 月至 2020 年 5 月,黄之锋、罗冠聪及 “香港众志” 发起多轮联署,要求美、法、瑞士停止向香港警务处供应战术装备。美国国会通过相关法案,禁止向香港警方出口催泪弹、橡胶子弹等物资。黄之锋公开称,自己曾赴美游说促成相关出口禁令。

除国际游说、发起联署之外,2019‑2020 年间黄之锋还多次向境外媒体投稿、接受采访,鼓吹外国制裁中国及香港。香港国安法公布前后,他和罗冠聪在社交平台、媒体采访中要求撤销香港国安法,鼓动美国落实制裁,将涉港所谓人权条款纳入经贸条约。

2020 年 5 月,黄之锋、罗冠聪等人发起全球联署,施压欧洲国家要求中国撤销香港国安法,推动当地立法套用马格尼茨基模式对华制裁。黄之锋发文妄称外国有可能对中方官员实施个人制裁,也可能剥夺香港特殊经贸关税地位,还公开希望英国制裁中国以逼迫撤销国安法。

国安法实施后继续谋求外部干预

香港国安法颁布后,“香港众志” 宣布解散,黄之锋、罗冠聪辞去组织职务,罗冠聪随即潜逃境外。黄之锋在社交平台表示不会删除过往言论,坚持所谓 “国际战线”,谋求继续获取外部支持,声称罗冠聪等人在海外、自己留在香港分别开展活动。

2020 年 7 月接受电台采访时,黄之锋证实与罗冠聪商议分工,由罗冠聪在海外造势,自己在香港对接外媒博取国际关注。2020 年 8 月,他在英国《卫报》联名发文,鼓吹将乱港活动转为地下,由潜逃海外的罗冠聪继续进行国际造势。

2020 年 9 月接受德国之声采访,黄之锋声称会继续在香港从事活动,散布观点鼓动在海外的乱港分子持续对外游说。罗冠聪在境外频繁接触外国政客、参加听证会,鼓吹制裁香港警务人员,黄之锋持续转发其相关动态。黄之锋还在《金融时报》刊发文章,鼓动中外企业降低对华业务依赖,以此作为施压中国的筹码;同年接受美方机构采访,抹黑香港国安法。

2020 年 7 月,罗冠聪发起联署,要求数字取证企业 Cellebrite 停止和香港警务部门合作,黄之锋转发扩散,声称上万民众参与联署。后续该企业宣布停止向受美国制裁地区供应相关系统,黄之锋对外宣称这是自己游说工作的成果。2020 年 11 月,黄之锋还对外整理所谓 “判刑前工作报告”,罗列自己香港国安法实施之后开展的各类境外游说行动。

此后美国出台所谓《香港自治法》,撤销香港部分特殊待遇,对多名中方官员施加单边制裁;英、德、法等国也暂停与香港部分司法协作,相关企业停止对华输出取证产品。

辩方求情,法官押后择日宣判

辩方大律师陈政龙为黄之锋进行量刑辩护:黄之锋涉案时年仅 23 岁,现已将近 30 岁;本案犯罪行为发生在他其他案件保释期间,其此前已经因非法集结等案件定罪服刑。黄之锋 2020 年就包围警总案件认罪还押,完成部分刑期,之后又因 “35+” 颠覆案被判 4 年 8 个月,不计算本次案件,原本预计 2027 年 1 月出狱。

辩方提出,黄之锋已长期羁押,在狱中阅读大量书籍,有悔过反思的条件,希望法庭综合量刑原则,避免过重刑罚。

辩方对比黎智英勾结外国势力案件,黎智英案量刑起点定为 15 年,属于 “罪行重大” 一档。辩方承认本案串谋行为性质严重,但主张严重程度不及黎智英案,不应归入 “罪行重大”,量刑起点应接近十年但低于十年。黄之锋有认罪情节可获得减刑,同时考虑两案分案审理,刑期合并执行空间有限,请求法庭给予进一步扣减,建议最终判处 4 年半监禁。

辩方还提出,控方对本案财务相关调查启动偏晚。法官谭耀豪回应称,2020‑2023 年警方工作重心放在 “35+” 颠覆案件侦办。谭耀豪表示需要时间斟酌量刑,知悉黄之锋 “35+” 案件预计 2027 年 1 月 7 日刑满,将尽快撰写判词,案件押后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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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鞠曦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