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徐宪平受贿一案,对被告人徐宪平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对徐宪平犯罪所得财物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21年,被告人徐宪平利用担任湖南省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省长,湖南省委常委、副省长,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部级干部、国务院参事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项目承揽、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253万余元。
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徐宪平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徐宪平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5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徐宪平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徐宪平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界群众20余人旁听了庭审。
2025年3月27日消息,徐宪平被查;2025年11月3日消息,徐宪平被开除党籍。
经查,徐宪平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纪法意识淡薄,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活动安排和宴请,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车辆;违反组织原则,违规为他人职务晋升、岗位调整提供帮助;廉洁底线失守,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装修服务;贪欲膨胀,将党和人民赋予的公权力异化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贷款审批、企业经营、项目承揽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徐宪平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徐宪平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公开资料显示,徐宪平,1954年10月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研究生,管理学博士。参加工作后曾在湖南省黔阳县大崇公社当知青,在长岭炼油厂检修分厂当工人。
他历任:共青团岳阳市委书记,岳阳市人事局长,共青团湖南省委副书记,湖南省石油公司副总经理、石油实业股份公司总经理,长沙市委常委、副市长,长沙市委副书记、副市长,湖南省计划委员会主任,湖南省政府副省长,湖南省委常委、副省长,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党组成员。
2015年2月,他不再担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