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今日(3月23日)刊宪,公布《202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 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实施细则》(修订)实施细则》。
新增海关人员 行使冻结财产等权力
根据宪报,现时实施细则第2(3)条,律政司司长、保安局局长或警务人员,可按照附表3所订,行使以下方面的权力:冻结、限制、没收及充公与干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有关的财产。新修订增加了“海关人员”,换言之海关亦获赋权作相关指令。
另外,根据现行第2(5)条,保安局局长及警务处处长,可按照附表5所订,行使以下方面的权力:向外国及台湾政治性组织及外国及台湾代理人要求因涉港活动提供资料。新修订废除“外国及台湾政治性组织及外国及台湾代理人”,即不限对象。
另外,执法人员可要求指明人士提供密码或译码方法,修订新增了“不遵从提供密码等要求属犯罪”,任何人如没有遵从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100,000及监禁1年;作出虚假陈述也属犯罪。
政府:确保奉公守法的人不会误堕法网
政府发言人及后表示,香港特区在过去多年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和执行《实施细则》中,汲取了实践和执行的经验。根据这些经验及相关法庭案例,由行政长官会同香港特区国安委制定《修订细则》,加以完善香港特区执法机构可采取的措施以及进一步厘清相关法律程序和技术安排,以进一步强化执法机构的执法力量,更有效防止及侦查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及时防范和化解国家安全风险。
发言人又说,维护国家安全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在目前地缘政治形势复杂多变的情况下,香港特区面对的国家安全风险可能突如其来且无法预计。因此,特区政府必须时刻保持高度警惕、毋忘香港的宪制责任,持续完善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及执行机制,制订全面的维护国家安全的措施,以及时防范和化解随时出现的国家安全风险。
发言人强调,制定《修订细则》符合《基本法》,包括有关人权的条文,以及《香港国安法》的有关规定。《修订细则》只是对香港特区执法机构在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案件时的权力及可以采取的各种措施作出完善。《修订细则》的多项措施设有由司法机关把关的机制,以确保执法人员在执行各项措施时,既能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也能同时按《香港国安法》第四条及第五条的要求,充分保障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利。
发言人续表示,《修订细则》中为确保有效执行措施所需订立的罪行,都是参照香港法例已有、常见的同类罪行,清楚界定各项罪行元素,及就犯罪意图、例外情况或免责辩护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奉公守法的人不会误堕法网。《修订细则》不会影响一般市民的生活,以及机构和组织的正常运作。
以上内容归星岛新闻集团所有,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转载引用。
编辑︱梁景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