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高等法院上诉法庭2月23日就一宗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案件的上诉颁布判决,驳回12名被告就定罪或判刑提出的上诉。就一名因证据不足以令原审法庭肯定有参与串谋罪行的被告,上诉法庭维持原审法庭的裁决。
上诉法庭颁下的判案书逐点驳回各被告就定罪或判刑提出的上诉理据。
就定罪上诉方面,上诉法庭指出,《基本法》的有关条文制定一个以行政长官为首的行政主导体制,并给予行政长官、政府、立法会及司法机构不同的宪制角色。在同时需要行政及立法机关行使职能的范畴,双方必须互动和配合。从审核财政预算的流程可见,参照财政考虑因素来审视某项预算的利弊,以确定是否值得通过,必然构成《基本法》第73(2)条下立法会的核心职权。立法会行使相关职权时,都必须符合《基本法》的条文,不能与之相违,特别是不能违反《基本法》关于香港特区宪制秩序的根本性条款,而立法会议员也不得违反他们宣誓拥护香港特区宪制秩序的宪制责任。
在本案,第一被告戴耀廷所构想和宣扬,以及所有选择加入“35+计划”的参与者所知悉,该谋划乃“大杀伤力宪制武器”,旨在迫使行政长官辞职、瘫痪政府运作和强迫中央人民政府宣布结束“一国两制”方针,这构成颠覆香港特区宪制秩序的非法手段。藉审核财政预算以达到此目的,必然违反立法会议员维护香港特区宪制秩序的责任。有关被告同意加入“35+计划”及参与一连串相关行为,并意图触发上述颠覆性后果,因此构成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
上诉法庭又认为,原审法庭有权按整体证据,达致其事实裁决。在相关背景下考虑所有证据后,“各有关被告皆属串谋者”这一结论,无可诟病。另外,上诉法庭认为审讯程序并无不公之处。
就判刑上诉,上诉法庭指出原审法庭对所有参与“初选”的被告为“积极参加”的认定,无可诟病。“35+计划”以有关被告人当选为手段,目标是要令香港特区宪制秩序陷入混乱。上诉法庭又指出,被告人意图藉滥用制度,对香港特区造成可能具毁灭性的后果,因此“对法律无知”在本案不是有效的求情理由,原审法庭为此而给予的所有减刑,实非必然。
特区政府表示,案件共45名被告被定罪。原审法庭早前颁下的裁决理由书已清晰指出,在2020年3、4月时,所谓“35+计划”的终极目的和用意已经非常清楚地向公众展示:就是要破坏、摧毁或推翻《基本法》和“一国两制”方针确立的现行香港特区政治制度和架构。法庭指出,以戴耀廷为首的被告投入大量时间和金钱预谋策划所谓“初选”,其他被告均积极参与,尽全力希望令“35+计划”成功。若该计划成功执行到底,将产生极为深远的负面影响,其严重性不下于推翻香港特区政府。
特区政府指出,审讯过程中更揭示涉案人士提出的“揽炒十步曲”计划,同时通过大规模街头暴动和其他手段,使香港社会陷入停顿,加上国际政治和经济制裁,以达到“揽炒”效果,令市民受苦。此案铁证如山,犯罪情节严重,被定罪人士罪有应得。上诉法庭驳回有关的定罪和判刑上诉正好说明,任何人想要颠覆国家政权、危害国家安全,最终都必须依法受到惩治。
至于维持原审法院因证据不足,未能肯定一名被告有参与串谋罪行的裁决,律政司将审慎研读判词,并研究是否提出上诉。
特区政府表示,香港特区是法治社会,《香港国安法》和《维护国家安全条例》明确订明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应当坚持法治原则。法庭就本案上诉作出的判决,足证香港特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而所有面对刑事指控的人均严格按照适用法律,并在《基本法》和《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的保障下,享有接受公平审讯的权利。法院严格按照证据和所有适用法律判案,案件不会因涉案者的职业、政治理念或背景而在处理上有所不同,而控方有责任在毫无合理疑点下证明被告人犯罪,被告人才可被法庭定罪。
编辑︱林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