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因“串谋勾结外国势力”等罪罪成,被判监20年。前律政司司长、基本法委员会前副主任梁爱诗接受《星岛》访问时表示,黎智英案判决理据充实,法庭量刑时已充分考虑各项因素,并非“走过场”,认为刑期合理。她又指,本案与“35+”颠覆国家政权案不同,黎智英的行为已对香港造成实际损害。
梁爱诗:判词理据充实 无“以言入罪”
梁爱诗表示,今次案件判词长达855页,当中详细分析了每位被告在案中角色、案发前后资料,且大部分均有文件证据,显示整个审讯有理有据,亦完全按照普通法原则。她提到,外界有说法称案件缺乏足够证据,只是因他们没有或不愿去看判词中的事实,判词已清晰阐述黎智英所犯罪行、构成元素、行为及意图。她忆述《国安法》立法初期,社会曾忧虑出现“以言入罪”情况,而今次判决正好表明,法庭必须考虑被告有否危害国安的意图、目的及行为,认为判词内容充实。
▲前律政司司长梁爱诗。对于黎智英被判囚20年,梁爱诗认为刑期合理。
案件已造成实际损害 与“35+”案有别
对于黎智英判囚20年,梁爱诗认为刑期合理,解释《香港国安法》第29条订明,罪行重大者可被判处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庭最终判处20年监禁,而非最高的终身监禁,显示法官判刑时已考虑黎智英的年龄、单独囚禁等减刑因素。她强调,黎智英案涉及勾结外国势力,性质严重,也要看2019年社会动乱的背景,当时社会安宁被破坏,影响所有人,虽然国安法在2020年6月始生效,但判刑时不能不考虑当时社会情况。
她又指,本案与“35+”颠覆国家政权案性质不同,其行为已造成实际损害,包括要求外国制裁,而后者“未曾做出来”,因此判刑须具备足够阻吓作用。
针对有西方媒体批评判决是“打压新闻自由”,梁爱诗强调新闻自由非绝对,根据《香港人权法案》,在保障国安、公共秩序或他人权利情况下,言论自由可受限制。她认为,黎智英行为已明显对国家安全构成影响,并侵犯了他人权利,因此对其自由作限制乃合法。
问及会否担心外国威胁制香港法官,梁爱诗批评是荒谬做法,“一方面他们说要尊重法治,但法官审判不受任何干预,他只是按法律判案,不是创造法律,若然要受到制裁,这怎会是维护法治呢?这是破坏法治。”她认为道理在香港一方,面对抹黑只能不断对外解释,并以实际行动证明,“请他们来看看香港的情况。”她强调《国安法》实施至今,从未用此压迫不同政见人士,被检控者全因其行为危害国安、损害香港利益。
可“移英服刑”?梁爱诗:无嘢讲搵嘢讲(没话找话)
黎智英持有英国护照,外界关注西方会否以外交途径处理,甚至申请移送他至英国服刑。不过,保安局长邓炳强日前指黎智英是中国人,他在香港犯法及服刑是合理。梁爱诗认为,即使黎是英国公民,“他跟英国有何关系?他在英国有没有根呢?他在香港这么多年”。梁爱诗指,移交在囚人士目的之一,是确保不会被剥夺探访权利,但黎智英太太在香港,要求并不合理,认为这些说法只是“无嘢讲搵嘢讲”。
国务院昨日发表《“一国两制”下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实践》白皮书,梁爱诗指,过去有很多人误以为中央除了国防、外交外,对香港没有其他权力,甚至反对中央拥有“全面管治权”,认为白皮书有助厘清社会对国家宪制、“一国两制”的误解,以及了解维护国家安全、推动国安教育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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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