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姓旅客去年在台东车站出站时,执意将车票缴回给站务员A女,过程中不慎碰触对方左胸,造成挫伤。台东地方法院认定邓男行为未尽注意义务,构成过失伤害罪,判处罚金9000元(新台币,下同)。
判决书指出,去年3月间,邓姓男子在台东车站出站口,依照他过往乘车经验“出站时站务员会收走车票”,便试图将车票递给站务员A女,但A女举起双手,示意车票无须回收,邓男却执意交回车票,并朝A女左胸口处递去,导致A女前胸壁挫伤。
邓男辩称自己只是“点到”而非故意,法官认为邓男虽然无故意犯意,但是递票时应避免碰触他人身体,邓男未尽注意义务,行为已构成过失伤害罪。
此外,邓男犯后态度欠佳,不仅未与A女达成和解或赔偿,且认为站务员应该直接收下车票,“就没这回事了”。法官审酌一切情况后,依过失伤害罪判处罚金新台币9000元,如易服劳役,以新台币1000元折算1日。
来源:中时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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