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7日,东方网·纵相视频记者从复旦大学研究生嫖娼被开除起诉学校一案的原告代理律师处获悉,该案二审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5月25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二审。5月25日,原告代理律师告诉东方网·纵相视频,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原告受到的行政处罚属于情节较轻。而根据教育部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2条,“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才可以被开除学籍。2021年9月,复旦大学3名研究生(1名博士生2名硕士生)因嫖娼被学校公开开除引发社会关注。被学校开除后,本案原告以“处分决定程序严重违法,认定事实、法律适用均错误,目的不合法”为由,于2021年10月起诉学校,请求撤销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同时要求对学校学籍管理相关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
2022年11月,上海市静安区法院认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所指的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是对学生违纪行为性质的判断和评价,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所涉及的情节严重,系公安机关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时进行裁量的基准,两者并无关联性且本质不同,学校《处分条例》不存在纲目冲突、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情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事件回顾
2021年,网传复旦大学三份处分决定引发网络热议。处罚决定显示,三名复旦大学学生因校外嫖娼被开除学籍,其中两人分别为2019级和2020级硕士研究生,一人为2019级博士研究生。
网传的处分决定显示,三份处罚决定张贴在一起,落款日期均为2021年9月18日。
▲网传的处分决定。
处罚决定显示:陈某某,男,复旦大学物理学系凝聚态物理专业2019级博士研究生,于2020年9月26日在校外嫖娼;李某某,男,管理学院EMBA专业2019级硕士研究生,于2020年9月7日在校外嫖娼;葛某某,男,泛海金融学院工商管理专业2020级硕士研究生,于2021年1月13日在校外嫖娼。且三人分别被上海警方处以拘留和罚款行政处罚,有警方处罚决定书证实。
通报中称,为严肃校纪,教育本人,依照《复旦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经2021年9月6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复旦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极目新闻记者搜索发现,被开除的陈某某,系江苏一所高校2013级本科毕业生,其就读的学院是学校的人才培养特区。学校官网信息显示,陈某某曾连续两年在美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中获得一等奖,还曾被学校校长在开学典礼上点名表扬。资料显示,美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是唯一的国际性数学建模竞赛,是世界范围内最具影响力的数学建模竞赛。另外,在校期间,陈某某曾与同学合作获全国创业计划竞赛金奖,并发表多篇学术论文。2016年,其取得复旦大学物理系预录取资格,后进入复旦大学物理学系凝聚态物理专业,2019年成为博士研究生。
被开除的李某某,系管理学院EMBA专业2019级硕士研究生。
被开除的葛某某,系复旦大学泛海国际金融学院2020级硕士研究生。信息显示,泛海国际金融学院是按照国际一流商学院管理模式和标准创办,专注于高端金融人才教育和金融领域智库研究的商学院。
专家:行使性权利要合理合法
该事件披露后,引发网友热议,也有网友表达疑问,学生在校外嫖娼,学校是否有权利将其开除学籍?学校实名公开发布学生信息是否侵犯学生隐私?
极目新闻记者在复旦大学官网看到,复旦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卖淫、嫖娼,或者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复旦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
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王雯律师认为,三名学生嫖娼行为违反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学校可以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因此,学校有权开除学生学籍;同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用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如果学校未按相关流程上述流程送达处分告知书,直接公开实名发布信息,则涉嫌侵犯学生隐私。
华中师范大学生命科学院教授、中国著名性学专家彭晓辉认为,这三名大学生的行为已经违法,学校按校规予以开除并无不妥。每个人都有性需求,也有性权利,但要合理合法行使权利。大学生处于青春期,性需求较强,但满足性需求不能通过违法行为达成,这三名学生的行为,属于自我放纵,这是内因造成的错误,外力约束力再强,内因不起作用也无济于事。彭晓辉表示,希望其他大学生能引以为戒,树立正确的人生价值观和世界观,毕竟学业不仅是文化知识的积累,也是人格品行修炼的一个过程。
来源:中国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