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刑事检控专员江乐士:驳回黎智英司法复核申请完全正确

发布时间:2023-05-20 08:48

前刑事检控专员江乐士认为,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的裁决在法律上显然正确,清晰表明香港法院在《国安法》下的宪制地位,亦一丝不苟地分析了《国安法》及《基本法》,裁定黎智英提出的司法复核及原诉传票完全没有可争辩之处。

前刑事检控专员江乐士

▲前刑事检控专员江乐士

新民党副主席、立法会议员容海恩大律师指,国安委的决定不受司法复核,黎智英是次挑战宣告无效,是次判决释出重要讯息,若日后有人希望挑战国安委的法律权力,亦必然没有胜算。

容海恩表示,判词清晰表明国安委及入境处处长的决定均正确,法院做法亦无误,是次裁决指出《国安法》第十四条的原则凌驾于普通法的“越权原则”。虽然判词一直只表明国安委的决定不受司法复核,香港法院无权干涉国安委的工作,但由于黎智英一方没有提出任何分开或独立的理据争议入境处处长的决定,相信黎智英一方接纳入境处处长的决定是源自于国安委的决定,所以必然与其挑战国安委的决定同告失败。

国安委决定是“最高指示”

容海恩指国安委的决定是“最高指示”,是《国安法》赋予国安委的权力范围。正因国安委顾及Tim Owen可能会再申请来港代表黎智英的工作签证,裁定Tim Owen代表黎智英一事,关乎国家安全,相当可能构成国家安全风险,有违国家安全的利益。国安委正确地建议入境处处长如收到Tim Owen再次申请工作签证代表黎智英,入境处便须予以拒绝。

容海恩认为法庭准确指明国安委的角色,清楚厘清《国安法》及《基本法》的关系,断定“越权原则”不适用于国安委的工作及决定,裁定国安委的决定没有越权,确认香港司法系统需认定国安委的决定。

入境处处长表示会依循国安委的决定,在再次收到Tim Owen再次申请工作签证代表黎智英时,拒批签证,亦是根据《国安法》合法地行使权力,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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