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靖、黄蓉成了大学生? 二审判青年作家江南侵权金庸作品

发布时间:2023-05-13 15:50

近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涉及香港著名作家金庸的“同人作品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内地青年作家江南(真名杨治)所著《此间的少年》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判令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登报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168万元(人民币,下同)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20万元,北京联合出版公司、北京精典博维公司就其中33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金庸

金庸(查良镛)笔下的武侠人物郭靖、黄蓉、乔峰、令狐冲等在全球华人社会为人熟悉。不过,内地青年作家江南的《此间的少年》一书中,就将这些人物变成“汴京大学”大学生,且人物间的相互关系、人物的性格特征及故事情节与原来金庸作品高度相似。在2002年首次出版时,还将书名副标题定为“射雕英雄的大学生涯”。

内地“封面新闻”消息,2015年,查良镛决定向广州的法院起诉,认为该小说抄袭其作品中的经典人物,在不同环境下量身定作与其作品相似的情节,改编其作品后不标明改编来源,擅自篡改其作品人物形像,侵害了查良镛的改编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同时查良镛作品拥有很高的知名度,杨治盗用上述作品独创性元素获利巨大,妨害了查良镛对原创作品的利用,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各被告立即停止侵犯查良镛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销毁库存图书;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杨某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及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20万元,北京联合出版公司、北京精典博维公司就出版纪念版造成的经济损失100多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广州天河区法院2018年8月一审认定,《此间的少年》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但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三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出版发行并销毁有关书籍,并赔偿168万元经济损失及20万元的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之后,查良镛、杨治、北京精典博维公司三方均不服,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查良镛2018年10月30日去世后,其遗产执行人作为上诉人参加诉讼。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此间的少年》故事情节表达上,除小部分元素近似外,推动故事发展的线索事件、场景设计与安排以及内在逻辑因果关系,具体细节、故事梗概均不同,不构成实质性相似。但整体而言,郭靖、黄蓉、乔峰、令狐衝等60多个人物组成的人物群像,无论是在角色的名称、性格特征、人物关係、人物背景都体现了查良镛的选择、安排,可以认定为已经充分描述、足够具体到形成一个内部各元素存在强烈逻辑联系的结构,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此间的少年》多数人物名称、主要人物的性格、人物关系与查良镛涉案小说有诸多相似之处,存在抄袭剽窃行为,侵害了涉案作品著作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审法院还认为,《此间的少年》与《射雕英雄传》《天龙八部》《笑傲江湖》《神雕侠侣》四部作品在人物名称、性格、关系等元素存在相同或类似,但情节并不相同,且分属不同文学作品类别,读者群有所区分。为满足读者的多元需求,衡平各方利益,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繁荣,採取充分切实的全面赔偿或者支付经济补偿等替代性措施的前提下,不判决停止侵权行为。但明确《此间的少年》如需再版,则应向《射雕英雄传》《天龙八部》《笑傲江湖》《神雕侠侣》四部作品的权利人支付经济补偿。从《此间的少年》所利用的元素在全书中的比重,酌情确定经济补偿按照其再版版税收入的30%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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