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立法会

2021-11-30 15:5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三条,立法会的主要职能是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审核及通过财政预算、税收和公共开支;以及对政府的工作提出质询。立法会亦获授权同意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并可向行政长官提出弹劾案,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决定。

立法会的组成

第六届立法会由70位议员组成,其中35位议员经分区直接选举产生,另外35位议员经功能团体选举产生。立法会主席由立法会议员互选1人出任。

第六届立法会的选举已于2016年9月4日举行。根据《基本法》及《立法会条例》(第542章),除了第一届立法会,立法会的任期为4年。第六届立法会的任期由2016年10月1日开始,并原定于2020年9月30日结束。

政府于2020年7月31日宣布,因应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严峻,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决定将原定于2020年9月6日举行的第七届立法会换届选举推迟一年至2021年9月5日举行(于2020年7月31日刊宪的2020年第152号法律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20年8月11日决定,2020年9月30日后,第六届立法会继续履行职责,不少于一年,直至第七届立法会任期开始为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2021年3月11日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并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全国人大常委会于同年3月30日通过经修订的《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当中详细列明产生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及立法会的新办法。

根据《决定》及经修订的《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2021年完善选举制度(综合修订)条例草案》于2021年4月14日提交立法会。继立法会于2021年5月27日通过上述条例草案,行政长官签署及公布《2021年完善选举制度(综合修订)条例》,实施多项修订,包括将第七届立法会换届选举日期由2021年9月5日改至同年12月19日。根据上述条例,由第七届立法会开始,立法会议员会由70名增至90名,分别经选举委员会(40个议席)、功能界别(30个议席)及地方选区(20个议席)选出。

立法会选举

有关立法会选举的资料,请浏览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管理委员会网页。

立法会的职权

根据《基本法》第七十三条,立法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根据《基本法》规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根据政府的提案,审核、通过财政预算;批准税收和公共开支;听取行政长官的施政报告并进行辩论;对政府的工作提出质询;就任何有关公共利益问题进行辩论;同意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接受香港居民申诉并作出处理;如立法会全体议员的四分之一联合动议,指控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而不辞职,经立法会通过进行调查,立法会可委托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负责组成独立的调查委员会,并担任主席。调查委员会负责进行调查,并向立法会提出报告。如该调查委员会认为有足够证据构成上述指控,立法会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可提出弹劾案,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决定;及在行使上述各项职权时,如有需要,可传召有关人士出席作证和提供证据。立法会的会议

立法会在会期内通常每星期三在立法会综合大楼会议厅举行会议,处理立法会事务,包括:提交附属法例及其他文件;提交报告及发言;提出质询、审议法案,以及进行议案辩论。行政长官亦会不时出席立法会的特别会议,向议员发表施政报告及解答议员提出的质询。立法会所有会议均公开进行,让市民旁听。会议过程内容亦以中英文逐字记录,载于《立法会会议过程正式纪录》内,亦会进行即时网上广播。

委员会制度

立法会议员透过委员会制度,履行研究法案、审核及批准公共开支及监察政府施政等重要职能。立法会辖下有3个常设委员会,分别是财务委员会、政府帐目委员会及议员个人利益监察委员会。内务委员会在有需要时,会成立法案委员会,研究由立法会交付的法案。此外,立法会辖下设有18个事务委员会,定期听取政府官员的简报,并监察政府执行政策及措施的成效。

申诉制度

立法会申诉制度是由立法会运作的制度。透过这制度,议员接受并处理市民对政府措施或政策不满而提出的申诉。申诉制度亦处理市民就政府政策、法例及公众所关注的其他事项提交的意见书。

每周有7位议员轮流当值,监察申诉制度的运作,并向处理申诉个案的立法会秘书处公共申诉办事处职员作出指示。同时,议员亦轮流于当值的一周内"值勤",接见已预约的申诉人(包括个别人士及申诉团体),讨论其申诉事项。

来源: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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