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界别/选举委员会界别选民的投票资格

2021-11-30 15:16

第七届立法会换届选举将于十二月十九日举行,而《立法会条例》(第542章)(《条例》)订明了在哪些情况下,功能界别的选民和选举委员会的选举委员会丧失在选举中投票的资格。根据《条例》第53(1)(b)条,已登记在正式选民登记册的功能界别选民,如其后不再有资格登记于该功能界别,即丧失在该功能界别选举中投票的资格。另一方面,根据《条例》第53(3A)条,任何选举委员如符合《行政长官选举条例》(第569章)第26条任何一段的描述,例如已不再与有关界别分组有密切联系、已不再登记为地方选区的选民或不再有资格如此登记或辞去选举委员席位等,即丧失在选举委员会界别的选举中投票的资格。

选举事务处发言人今日(十一月二十六日)说:「一如以往立法会选举年的安排,在正式选民登记册公布后,如选举事务处接获有关组成团体和发牌当局所提供更新的会员和持牌人资料,得悉某些个人和团体选民的登记资格有所变更,致使他们不再有资格在有关界别选举中投票,本处会根据资料向有关选民发出信件,提醒他们可能已丧失在有关界别中投票的资格,并且在此情况下,不应在十二月十九日举行的立法会换届选举的有关界别中投票,否则便可能会触犯《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554章)。」

若有关选民收到有关信件但认为其仍符合资格于相关功能界别/选举委员会界别登记,可按信件上的指示和限期向选举事务处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以便处方跟进。如果有关证明和资料经核实显示该选民仍符合登记于该界别的资格,有关选民便可在十二月十九日举行的第七届立法会换届选举中投票。

来源: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新闻公报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