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岛环球网消息】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政府3名工作人员10日晚在该镇雄风宾馆梦幻城消费时,与女员工邓玉娇发生争执。邓玉娇用一把水果刀将对方两人刺伤,其中一人被刺中喉部,不治身亡。邓玉娇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网友各执一词。
法律界消息,经证实,死者是野三关镇政府招商协调办公室主任,案发前要求邓玉娇提供“特殊服务”,并拿出一沓钱在邓玉娇面前显摆,还两次将邓玉娇按倒在沙发上。目前,邓玉娇已被警方控制,案发地梦幻城已暂停营业。
邓玉娇刺死邓贵大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中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邓贵大要求邓玉娇提供“特殊服务”,邓玉娇不从,使用暴力手段,两次将邓玉娇按倒在沙发上,已构成强奸行为,且该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并即将邓玉娇的人身造成严重损害。邓玉娇的防卫行为,是在情况紧急,精神高度紧张的情况下采取的自卫行为,属于对正在进行的强奸犯罪采取的防卫行为,属于特殊正当防卫,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邓玉娇刺伤黄德智的行为是否构成防卫过当?
首先,邓玉娇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行为,符合“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的要件。因此邓玉娇的主观意图是正当的。其次,黄德智是不法侵害的参与者之一,符合“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实行”的要件。邓玉娇的防卫对象是正确的。
但需要注意的是,黄德智在邓贵大被刺三刀后主动阻拦,意在制止邓玉娇对邓贵大的伤害行为,其犯罪行为也自动终止,客观情况已经发生了变化。邓玉娇刺伤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在情急之下的故意伤害行为。该行为只是属于激情犯,且属于对事实的认识错误,可在一定条件下减轻刑事责任。
因此,对邓玉娇的刑事责任应全面分析,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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