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区政府发言人今日(4日)表示,前终审法院非常任法官何熙怡对《香港国安法》及有关香港法治及独立的司法权发表的言论与事实不符,尤其她指所谓“国安法已凌驾《基本法》”这点绝不正确,有违事实。
何熙怡当年称因私人原因不续任 与现时说法有差异
发言人又指何熙怡于2018年获委任为终审法院非常任法官,但从未参予任何案件的审理,她于2021年6月向司法机构表示因私人原因于当时任期届满后将不续任,这与其现时称与国安法有关的说法有差异。
▲政府指何熙怡当年称因私人原因不续任,与现时说法有差异。资料图片
《香港国安法》凌驾《基本法》言论均属错误之谈
特区政府发言人指出,任何指称《香港国安法》凌驾于《基本法》之上的言论均属错误之谈。《香港国安法》第一条开宗明义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根据《宪法》、《基本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全国人大《5.28决定》)制定。《香港国安法》2020年6月30日在香港特区公布实施,填补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短板漏洞。《香港国安法》与其他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均坚持法治原则,同时依法保护《基本法》规定的权利和自由。
香港特区的司法制度受《基本法》保障。《基本法》第二条、第十九条及第八十五条订明,香港特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所有法官和司法人员紧守司法誓言,以无惧、无偏、无私、无欺之精神,严格根据法律原则,维持司法公义。法官在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时,一如其他案件,都是独立公正地履行司法职责,不受任何干涉。5年来的实践证明,法院严格按照上述原则处理涉及《香港国安法》的案件。
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及在香港特区实行的全国性法律的权力,是“一国两制”原则下的重要一环,并早已在香港特区的法理中确立。作为一部全国性法律,《香港国安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该法的一般解释权属全国人大常委会,完全符合“一国两制”原则。全国人大常委会2022年12月就《香港国安法》第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作出的解释,并不也没有直接处理具体司法程序或案件,而是厘清有关法律规定的含义和适用法律的依据,绝不存在损害香港法院受《基本法》保障的独立审判权和终审权的问题。有关的具体案件和争议,最终交由香港特区自行解决。
长期以来,包括在《香港国安法》制定后,具声望的海外法官愿意出任或续任香港特区终审法院非常任法官,参与终审法院审判,为本港国际化法律环境及香港普通法的法理发展作出贡献。目前,终审法院有6名分别来自英国、澳洲和新西兰的非常任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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