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局及金管局联合发布通函,因应业界查询及产品需求日增,就专业投资者指数型万用寿险(IUL)产品的监管框架应用提供指引,期望为保险业务提供清晰和实用的前进方向。
通函指出,IUL产品与传统万用寿险产品相似,提供人寿保障和现金价值成分,并在保费支付方面具有灵活性。 然而,IUL产品的独特之处在于其部分或全部现金价值与金融指数(如股票市场指数)表现挂钩。
由于以上特性,保监局和金管局确认IUL产品属于《保险业条例》(第41章)附表1第2部分所界定的类别C(相连长期)业务,故受类别C业务的保险监管框架中的所有要求约束。 包括保监局发布的指引15(承保类别C业务指引)、指引26(销售投资相连寿险计划 (“投连寿险”) 产品指引)。 同时亦包括指引15和指引26中交叉引用的指引,即指引28(长期保险保单利益说明指引)和指引30(财务需要分析指引)。
部分规定可进行调整
不过监管机构提到,某些规定或者与IUL保险业务无严格相关性,可就IUL产品特性进行调整。 IUL产品保留了传统万用寿险产品的特点,传统万用寿险产品通常不属于类别C(相连长期)业务,而是受指引16(承保长期保险业务(类别C业务除外) 指引)的要求约束,而非指引15。 因此,指引16中的某些规定也应适用于IUL保险业务。
通函指出,在IUL产品仅提供和销售给高净值客户群体的情况下,如果这些客户符合《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附表1和《证券及期货(专业投资者)规则》(第571D章)中定义的专业投资者,在不损害保单持有人保护的前提下,可以抵销或修改某些指引15和指引26要求在IUL产品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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