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网络经济发达,有数据指平均100人便有1人做职业主播,供过于求下,许多直播主收入也不似预期,有人更在半年间只有3725元人民币(下同)收入,却反被索赔100万元,几经曲折仍要赔偿3万元才能脱身。
据《工人日报》15日的报道,有直播主王岳(化名),与一间演艺公司签约合作做网上直播,五个多月后,公司以其直播时长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最低时限要求,要王岳赔偿100万元,而王岳在近半年来,直播的收入才仅3725元。王岳在与公司几经调解,最后仍要赔偿3万元,才能解决事件。
“有效直播时长”成魔鬼细节
报道指,目前内地的直播使用者已逾8亿,许多人也投身主播之列,但他们与演艺公司纠纷也不断增加,当中,最常出问题的是“有效直播时长”这合约条款上。
以王岳为例,其合约中写明要每日直播时长为6小时,每月有效直播时长不得低于150小时,开播天数不得低于26天,否则视为严重违约。
问题是,直播时长不等于“有效直播时长”,而有效直播时长的计算,又与观看人数、互动人数、打赏金额等指标纳入统计。
▲内地网络经济发达,衍生许多直播主与演艺公司间的合约纠纷。新华社
上述指标能否达成,除主播的个人能力外,演艺公司是否提供相应的资源也是关键。
工作逾十小时仅当直播5个钟
另一入行不久的网路主播小新指,“直播前后的装置侦错、拍短影片、培训学习等工作时间,一般不被纳入直播时长。”,经常是工作十多个小时,但只算直播了5小时,“熬夜直播、连续工作多个小时都是常有的事,长期下来,身体根本吃不消”。
小新同样被指直播“不够钟”,无法获得保底工资维持日常生活,要求解约时,演艺公司却要求赔偿,“工作两个多月,每月收入还不到3000元,却赔了20万元违约金!”
对于类似的行业纠纷,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教授笵围则指,“通过‘观看人数’等不确定因素统计直播时长,显然是不合理的,对于网路主播非常不利。”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薛军表示,违约金数额的确定应综合考量演艺机构的成本,并进行科学精准的商业估值,“不能把不合理的重担,随意压在没有承受能力的劳动者身上”。薛军建议,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直播时长的具体计算规则,最好以“实际开播时间”等客观因素作为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