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安法律论坛︱张国钧:《香港国安法》无损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发布时间:2024-06-09 10:07

律政司主办的“国安法律论坛”昨日(8日)举行,律政司副司长张国钧在论坛“回顾与展望 发展新台阶”的闭幕辞中表示,《香港国安法》条文清晰,清楚列出规定的4类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构成有关罪行的元素、刑罚、减刑因素和犯罪的其他后果亦于《香港国安法》第三章清楚订明。而《香港国安法》下的保释及不设陪审团审讯的安排亦与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做法相似,并没有减损被告人公平审讯的权利,更无损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张国钧

他指通过《香港国安法》实施4年的实践,香港法院已积累了国安案件较成熟的司法案例。法院的案例确立了司法机关必须接纳行政长官根据国安法第47条对某行为是否涉及国安风险的认定,也见到法院对行政机关判断为应对国安风险而採取的措施的必要性和有效性,亦给予相当大的尊重。他认为这是由于宪制上,法院与行政机关各有不同的职能,各司其职;而体制上,行政机关有必要的经验、专业知识、资源以及获取信息和情报的途径,是最适合评估国家安全问题的部门。

张国钧称早前生效实施的《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完善了香港特区的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香港国安法》及《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分别是由国家和香港特区层面制定。《香港国安法》和《维护国家安全条例》有兼容互补、相辅相成之效。以有关煽动罪、保护国家秘密、反境外干预,及反恐怖主义的法律条文为例,《香港国安法》已就一些类近的行为和活动订立相关罪行,而《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则完善了相关罪行并作更进一步、更全面的规管。而在具体执行细节上,《维护国家安全条例》也作出了补充,例如对潜逃者可施行的措施,以及限制提早释放被裁定干犯国家安全罪行的囚犯等等。凡此种种,都可见《香港国安法》与《维护国家安全条例》互为补充,与香港现有法律构建好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机制,方方面面维护好国家安全。

他指今天国安法律论坛另一亮点是“同司长一齐倾”交流环节。其中中学生代表、大学生代表、纪律部队青少年制服团队代表,一起与律政司司长坦诚分享。他们从自己的生活经验出发,分享了对国家安全的想法,相当贴地。他们不但展示国家安全如何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也分享了年青人在国安工作中可以担当的角色——就是持续加深自己对国家安全的正确认识,并真诚与朋辈分享,透过感染身边的人,为维护国家安全出一分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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