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立法机构今三读通过“再生医疗法”,三读条文规定,为避免无行为能力者被迫提供细胞,其代理人在为他做决定时须经公证,羊水、脐带及胎盘可做为组织来源,但是胎儿不可成为细胞提供者。
▲韩国瑜(右)4日主持院会,在朝野都有共识下,韩国瑜敲下议事槌,完成“再生医疗法"三读通过。
国民党“立委”陈菁徽表示,随着细胞治疗技术发展精进,台湾医疗在组织修复、慢性疾病治疗都有很大潜力;癌症是台湾民众主要死因,许多病患家庭面对罕病,把希望寄托在进步医疗技术上,以往因为台湾法规不完善被迫前往外地治疗面临巨大风险与不确定性,法案三读后,未来将有更全面法规与监管机制,保障安全性、品质与有效性,面对重症罕病多了一个治疗机会。
三读条文明定,非医疗机构不得执行再生医疗,且医疗机构执行再生技术前应进行并完成人体试验,但有两类特例情况可以免完成人体试验,第一是恩慈治疗,第二则是再生医疗法施行前,医疗机构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准执行的再生技术。在“恩慈疗法”下,若须用到异种细胞,必须先做人体试验。
非医疗机构不得执行再生医疗,违者处200万元(新台币,下同)以上、2000万元以下罚款,而非医疗机构若为再生医疗广告,也将处2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罚款;若执行再生医疗前未进行或未完成人体试验,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国民党“立委”杨琼璎表示,为了避免《姐姐的守护者》剧情真实上演,导致发生胎儿妹妹的出生是为了救重症姐姐的状况发生,三读法案已经明定细胞治疗提供者要以有意思能力的成年人为限,排除了胎儿,以免争议。
法案也将“人类胚胎及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政策指引”法制化,规范未来再生医疗研究涉及胚胎或胚胎干细胞,不得以人工受精方式制造胚胎、不得制造杂交体、不得以其他物种细胞核植入去核的人类卵细胞、不得繁衍研究用胚胎、不得制造或繁衍具有人类生殖细胞的嵌合物种等。
来源:中时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