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島網訊】國務機要費案12日下午偵查終結,除了起訴前總統陳水扁夫婦,還起訴前總統府出納陳鎮慧、前總統辦公室主任林德訓、馬永成等人。雖然陳鎮慧、林德訓、馬永成是在擔任公務員期間犯案,依法須加重其刑,但由於三人配合偵辦,特偵組在起訴書中請法官“從輕量刑”,其中,外傳已轉為污點證人的陳鎮慧更可望獲得免刑。
東森新聞網消息,特偵組檢察官周士榆、陳瑞仁2006年11月就曾針對國務機要費案分別起訴陳鎮慧、林德訓、馬永成等人,其中,馬永成遭控觸犯刑法偽造文書罪嫌,林德訓觸犯刑法偽造文書罪嫌及偽證罪嫌,至於被告陳鎮慧則觸犯刑法偽證罪嫌。
檢方在起訴書中表示,吳淑珍、馬永成、林德訓均請論以共同正犯及連續犯,而檢方也認為馬永成、林德訓所犯偽造文書罪部分並請依刑法第134條公務員假借職務犯罪之規定加重其刑,但查其二人此部分之犯罪,係因執行秘密外交所採之不得已手段。
而林德訓、陳鎮慧所犯偽證罪部分,檢方當時則認為兩人在偵查終結前均已坦承犯行,頗具悔因此在原起訴書中都向法庭申請在處以有期徒刑後並宣告緩刑,不過,檢方並沒有對4人具體求刑,當時也引發社會輿論。
陳水扁卸任後,特偵組針對國務機要費案重啟調查,為避免串供,陳鎮慧等人先後被收押,而外傳三人被偵訊時態度都十分配合,其中,馬永成供出進入官邸送錢的金控業者名單,至於陳鎮慧則傳出已轉為污點證人。
歷經長時間的調查,特偵組今天下午偵結國務機要費案,起訴陳鎮慧、馬永成、林德訓等人,其中,馬永成是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同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佔公有財物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14條、第217條之偽造文書罪嫌;其所犯偽造文書罪部份,並請依刑法第134條公務員假借職務犯罪之規定,加重其刑。
林德訓的部分是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 款之侵佔公有財物罪、刑法第216條、第214條之偽造文書罪嫌;其所犯偽造文書罪部份,並請依刑法第134 條公務員假借職務犯罪之規定,加重其刑。
至於陳鎮慧所為則是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佔公財物罪,同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14條、第217條之偽造文書罪嫌;其所犯偽造文書罪部分並請依刑法第134條公務員假借職務犯罪之規定加重其刑。
雖然陳鎮慧、林德訓、馬永成都是在擔任公務員的期間,必須依法加重其刑,但由於馬永成、林德訓“犯罪動機,乃純係為完成總統所交付之任務而為,被告並不因此而有任何不法獲利,被告犯後態度良好並配合偵辦”,特偵組請法官從輕量刑。
至於陳鎮慧則是因為已將所製作之內帳明細及詐領管道全部交待清楚,“對國家司法及社會上杜絕公務員貪污貢獻重大,並使陳前總統所涉重大貪污罪之輪廓得以呈現”,且“犯罪動機均係因為來自遵從總統、夫人及辦公室主任之指示而單純地完成其工作上之任務,並不因此而有任何獲利及不法所得”,因此,特偵組則請法官依刑法第59條及證人保護法第14條之規定,予以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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