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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权保持沉默

星岛环球网 www.stnn.cc 2007-03-12

  看过美国警匪片的人,大概都会记得这样一句话——你有权保持沉默,等等等等。这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是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赋予公民的一种权利。

  在1791年颁布的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中,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基于这个原则,嫌疑人在刑事案件中被赋予了沉默权。1966年,著名的米兰达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向警方重申了嫌疑人应被告知的详细内容:1、你有权保持沉默;2、你的任何一句话都将可能被用来起诉你;3、你有权请律师;4、如果请不起,法庭将免费为你请一位。于是,没有被告知这一权利的米兰达一案,被宣告无效,发回重审。当然,米兰达终究没有逃脱法网,检方找到了新的证据,终于定了他的罪,不过这是另外一件事儿了。

  中国的法律里,没有类似的条款,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必须交代问题,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也就是说,沉默是没用的,即便是没有证据,只要嫌疑人或被告人能够自证其罪,也照样可以定罪。类似“米兰达警告”这样的原则的缺失,在司法可能导致的结果,是刑讯逼供现象的产生。

  人大代表姜德明先生在今年的两会上提出了修改刑事诉讼法的提案,建议确立沉默权和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原则。这是一个很好的提案,可以促进司法公正,应该举双手支持。

  现在中国法院审理案件,依照的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也就是说,如果检方指控某人犯了罪,那么,检方就要负责提供足够的证据。这一原则已经在审判层面上保障了被指控人的合法权利。但是,实际呢?“两高”的报告尚未出来,最近的数据尚不得知。

  沉默权的好处,其实是毋庸置疑的。首先,它可以让公民免遭刑讯逼供,不必自诬诬人;其次,它可以促使警方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水准,不必单纯指望嫌疑人的“坦白交代”来破案。公民享有的沉默权愈完整,得到的法律保护也就愈充分,这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途径。

  当然,沉默权也会被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滥用。不过,这在技术层面上并非难题,检方或警方只需找到足够的证据,就不怕那些恶意的沉默。中国的司法史上有过这样一个比较典型的案例——当年中国高法审判林彪、四人帮集团的时候,主犯张春桥就一直沉默不语,自始至终一言不发,但检方用大量的人证物证证明了起诉书里的控罪,这位曾经叱咤中国政坛的风云人物依然还是被定了罪。  

 

  关键的问题,不是是否赋予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沉默权,而是究竟重证据还是重口供。司法公正,恐怕还是要建立在“重证据”的基础上。希望姜德明先生的这个提案可以引起有关当局的重视,可以在不久的未来通过。(文/ 星岛环球网 林海东)

相关资料:

A、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

  无论何人,除非根据大陪审团的报告或起诉,不得受判处死罪或其他不名誉罪行之审判,惟发生在陆、海军中或发生在战时或出现公共危险时服现役的民兵中的案件,不在此限。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不给予公平赔偿,私有财产不得充作公用。

B、米兰达警告的英文原文

You have the right to remain silent and refuse to answer questions.

Anything you do say may be used against you in a court of law.

You have the right to consult an attorney before speaking to the police and to have an attorney present during questioning now or in the future.

If you cannot afford an attorney, one will be appointed for you before any questioning if you wish.

If you decide to answer questions now without an attorney present you will still have the right to stop answering at any time until you talk to an attorney.

Knowing and understanding your rights as I have explained them to you, are you willing to answer my questions without an attorney present?

C、米兰达案

  1963年,米兰达被美国亚利桑那州凤凰城警方以绑架和强奸一个18岁弱智少女的罪名逮捕。他在警察局接受了两小时的讯问后,签下一份坦白文件。但是事后,他又说并不知道“宪法第五修正案”赋予了他沉默的权利。也就是说,米兰达不知道自己有沉默权,也不知道自己有取得律师帮助的权利,而警察也没有告诉过他。他的律师在法庭上抗议说,根据宪法,米兰达的坦白不可以作为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的证据。

  虽然宪法第五修正案1791年就已经颁布实施,但直到1960年代初,美国司法一直沿用历史上传下来的原则:嫌犯“自愿”作出的坦白,就可以递交法庭作为证据;并不强调警察必须告知嫌犯他有什么样的权利。“自愿”而不是强迫,是那个时候惟一的标准。所以,米兰达的坦白还是作为定罪的主要证据。他被判了20年监禁。但米兰达以自己“没有被告知权利”作为理由,一路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接受最高法院的复审。

  1966年,沃伦首席大法官主持的最高法院作出裁决,指出公民在接受讯问以前有权知道自己的宪法第五修正案权利,警察有义务将它告诉嫌犯,告知权利之后,才能讯问。因此,米兰达一案被宣布无效,发回重审。

  最高法院作出米兰达一案裁决以后,米兰达一案重新开庭,重新甄选陪审员,重新递审证据。米兰达本人原来的坦白当然是不能用了,幸好检方找到了新的证据。米兰达曾经跟以前的女朋友吹嘘过自己的犯罪经历,警察找到了这个女朋友,她在法庭上作了证。米兰达再次被判定有罪。1972年,米兰达获假释出狱。1976年,34岁的米兰达在酒吧里与人争执斗殴,被刺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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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编辑:谭戈 [ 打印 ] [ ] [ 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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