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一名男子,带着女友人“小芳”上汽车旅馆过夜,竟趁小芳更衣裸露上半身之际。用手机偷拍女方仅穿内裤的裸照照片。隔几天后,还大方将照片LINE给小芳分享,小芳当下大怒,不满未经她同意拍摄,立刻报警提告。法院审理后认定,男方无故摄录他人性影像罪,判徒刑3个月。
根据判决书,该名男子于2023年8月4日凌晨,与女友人小芳前往苗栗县头份市一家汽车旅馆过夜。小芳在房间内更衣时,男方见状立刻持手机,偷偷拍下小芳仅穿内裤裸照。4天后,男子白目地将照片LINE给小芳分享。立刻引起小芳大怒,气得报警提告。
法官审理后,认定男子未经女方同意,即无故以手机拍摄告诉人身体隐私部位之性影像,未能尊重他人身体之自主权利;惟念其犯后自始坦承犯行,但迄今尚未与告诉人达成和解或赔偿其损害。
来源:中时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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