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钧专访︱《民商事法》明年生效,免却重复诉讼

发布时间:2023-11-30 08:32

过往有不少不法商人利用内地香港两地司法制度差异,在被追讨欠款或权益时潜逃往国内以逃避法律责任,令当事人在香港民事判决所得的金钱和非金钱济助未能确实执行,即使赢了官司亦追讨无门。为了方便内地香港两地“民商事案件”的执行,香港与内地4年前已签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并将于明年1月29日同步实施有关《安排》。律政司副司长张国钧接受《星岛》专访时指,是次《安排》可免却两地重复诉讼,利用“一国两制”的独特优势,以“简单、易明、清晰、有效”的方式,协助当事人追讨金钱或权益,省却漫长又复杂的审讯过程。相关链接:张国钧专访︱两地判决互认屡见不鲜,《民商事法》适用范围广泛

张国钧指,《安排》利用“一国两制”的独特优势,以“简单、易明、清晰、有效”的方式,协助当事人追讨金钱或权益,省却漫长又複杂的审讯过程。

▲张国钧指,《安排》利用“一国两制”的独特优势,以“简单、易明、清晰、有效”的方式,协助当事人追讨金钱或权益,省却漫长又複杂的审讯过程。

一经成功登记  两地相互执行

律政司一直积极推动建立和优化中港两地的民商事司法互助制度,现时如内地的民商事案件判决希望在香港执行时,当事人要透过律师入禀高等法院,告知法庭他在内地已获胜诉的判决,但原告人及被告人仍须按普通法制度下的民事诉讼程序,提交陈述书及证据,排期并进行审讯,争拗与内地官司一样的议题,待法官作出判决才能执行,程序既複杂又费时,令当事人在香港追讨权益的等待时间数以年计。是次《安排》则可让内地判决的胜方向香港高等法院登记其判决,当香港法院信纳该判决符合《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条例》)的要求时,便会发出登记令,承认和强制执行该内地判决。

“欠债还钱,天公地道”,若内地法院已裁定某人欠债未还,下令他须向债权人还债,但当他身在香港亦把内地资产转移到香港,内地判决便无法有效执行。张国钧解释:“执行判决很多时正是追讨欠款,当债权人知道欠债者在另一地方有资产,但欠债者又不肯还债时,《安排》便正可提供简单快捷的方式,让内地判决在香港执行,也让香港判决在内地执行,当地法院便可授权执行部门取得欠债者的资产去还债,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

不涉执法人员跨境工作

当《安排》明年1月生效后,内地判决并不会在香港自动生效,也不涉及中港两地的执法人员跨境工作,毋须牵涉到内地执法单位来港执行判决。张国钧阐释,内地判决的胜方必须先向内地法院申请其判决的副本及证明书,连同《条例》订明的其他文件,向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提出申请并登记其判决。香港法院必须信纳该判决是真确及在内地已经生效,才可发出登记令。登记人也必须通知该判决的败诉者,让其考虑是否按《条例》向香港法院提出反对理由,申请作废登记。若法庭接纳其反对理由,便不会让胜方登记其内地判决;若法庭不接纳,便会下令在香港执行该内地判决。

张国钧表示,《安排》令两地相互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程序大大简化,只涉登记判决、通知败诉方、待败诉方决定会否反对登记判决、让法庭决定判决是否合资格登记,当判决登记成功便能相互执行,毋须经过长时间的民事诉讼程序,大幅省时省力。他说:“时间对‘追钱’的债权人十分重要,如果民事诉讼拖延数年,便会变相给予时间(欠债者)转移资产‘走数’,令债权人很‘蚀底’。”

重申不会两地共享司法信息

“身为律师,最怕只能为客户赢到empty judgement(空白判决),只赢到一纸空文,却未能令客户真正获得赔偿,令一切变得徒然”。然则并非所有判决都可按《条例》登记,《安排》不包括内地的保全裁定,与香港的禁诉令及临时济助命令,也不包括2024年1月29日(即《安排》生效当日)前的判决。张国钧也重申,《条例》下申请执行判决的机制,绝非由两地司法机构交换资讯,两地亦不会出现“共享司法信息”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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